????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記者房佳偉 通訊員張東迪報道)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外出旅游,然而,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讓旅游來了個“急剎車”。近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2014年以來,該院審理的旅游合同糾紛案件明顯增多,且多為交通事故致游客生命財產受到損害。
  ????????出門旅行 途遇意外
  ????????2013年6月初,李倩帶著年近七十的父母從江蘇常州到烏魯木齊探親,之後順道游覽新疆的美好風光,然而,她沒想到,再帶父親李釗回江蘇時,李釗已呈植物人狀態。
  ????????2013年6月初,李倩帶著父母參加了由新疆康輝大自然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康輝旅行社)組織的伊犁5日游,旅游期間他們乘坐的是烏魯木齊鑫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達公司)提供的客車。
  ????????6月11日14時許,在前往那拉提大草原的途中,因司機李立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併在左轉彎超越前車時發生交通事故,李釗被甩出窗外,瞬間不省人事。新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李立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後經多次搶救,李釗“機體損傷呈植物狀態,傷殘程度為1級”。看著病床上的老父親,李立悲痛欲絕,遂於2014年3月底以父親的名義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康輝旅行社、第三人鑫達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索賠百萬元。
  ????????與李倩一家類似,夏瑜也經歷了旅游途中的驚險一幕。
  ????????2012年9月19日,遼寧鞍山市民夏瑜來疆旅游,並與新疆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旅行社)簽訂了《散客旅游合同》,約定其在疆的旅游線路為喀納斯、南山、伊犁、天池等地。後中國旅行社將夏瑜拼團至中青旅新疆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青旅)。
  ????????9月22日,夏瑜與其他旅客一起乘坐由新疆眾馳旅游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馳公司)提供的客車前往旅游目的地。沒想到,路上司機超速行駛且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導致車輛自翻。致使夏瑜八級傷殘,“兩椎體骨折”。經布爾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司機負全責。
  ????????2014年1月,夏瑜一紙訴狀將中青旅、中國旅行社、平安保險公司、眾馳公司告上天山區法院,索賠25萬餘元。
  ????????訴至法院 支持訴求
  ????????上述案件至天山區法院後,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擔責。
  ????????兩案主審法官認為,李釗、夏瑜與康輝旅行社、中國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康輝旅行社、中國旅行社等作為旅游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對游客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但在旅途中,李釗、夏瑜不僅沒有達到雙方約定的旅游目的地,還遭受到了人身損害。作為合同相對方,康輝旅行社、中國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法官說,“夏瑜一案中,中國旅行社將其拼團至中青旅,中青旅作為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自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其遭受的傷害也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旅游經營者、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擔責,“對於旅游者來說,提供車輛是旅游服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提供車輛服務的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責任。”該法官說,“在這些案例中,旅游經營方均在平安保險公司買了旅行社責任險,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傷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可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該法官說,“因此,就兩案實情而言,平安保險公司應該對旅游經營方在其投保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近期,天山區法院對兩案分別作出判決,李釗獲賠100萬餘元,夏瑜獲賠20餘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原標題:2014年來烏魯木齊旅游合同糾紛案件明顯增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g42lgqst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